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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74-93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体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房。
1.0.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房位置选择
2.1.1电子计算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2.1.2 电子计算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产生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然、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震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2.1.3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房组成
2.2.1 电子计算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2.2.2 电子计算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主机房面积=(5~7)X所有设备的投影面积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综合,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三、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4平米计算。
第三节   设备布置
2.3.1 计算机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控调度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而定。
2.3.2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利操作。
2.3.3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2.3.4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距墙不应小于1.2m;
三、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三章    环境条件
第一节温、湿度机空气含尘浓度
3.1.1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内的温、湿度必须满足计算机设备的要求
3.1.2 电子计算机房的温、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表3.1.2-1的规定。
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房内的温、湿度  表3.1.2-1
                级别 项目
A级
B级
夏季
冬季
全年
温度
23±2C
20±2C
18~28C
湿度
45%~65%
40%~70%
温度变化率
<5.C /h,并不得结露
<10.C /h,并不得结露
二、停机时电子计算机房内温、湿度应符合表3.1.2-2的规定。
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房内的温、湿度  表3.1.2-2
                级别 项目
A级
B级
温度
5~35C
5~35C
湿度
40%~70%
20%~80%
温度变化率
<5C /h,并不得结露
<10.C/h,并不得结露
3.1.3 开机时主机房的温度,湿度应执行A级,基本工作间可根据设备要求按A,B两级执行,其它辅助房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3.14 主机房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µ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第二节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3.2.1主机房内的噪声,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3.2.2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时,不应大于126dB、
3.2.3 主机房内磁场干扰不应大于800A/m。
3.2.4 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3.2.5 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3.2.6 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第四章 建筑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4.1.4 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4.1.6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4.1.7 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4.3.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4.3.2 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4.3.3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4.3.4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五章 空气调节
第四节 系统设计
5.4.4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5.4.5 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七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4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8.1.1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8.1.2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8.1.4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8.1.5 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消 防 设 施
8.2.1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8.2.2 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8.2.3 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人口。
第三节 安 全 措 施
8.3.1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8.3.2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8.3.3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8.3.4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8.3.5 根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8.3.6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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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谢涛于2008-06-11 09:56:38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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